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规范 >> 浙江省杭州市智慧农贸市场建设与管理规范

    浙江省杭州市智慧农贸市场建设与管理规范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并归口。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杭州市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国研软件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市场建设开发服务有限公司、杭州萧山供销市场开发区管理有限公司、杭州林鲲科技有限公司、浙江省长三角标准技术研究院。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郑泽敏、俞亮、冉德强、俞建定、楼民、郭盛勇、贺秧秧、许欣宽、饶志文、倪锴、王凯、李萍。

    智慧农贸市场建设与管理规范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智慧农贸市场建设与管理的基本要求、智慧化建设、运行维护管理、评价与改进等内容。

    本文件适用于农贸市场举办者对智慧农贸市场(简称市场)的建设与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20269信息安全技术 信息系统安全管理要求

     GB/T20271 信息安全技术 信息系统通用安全技术要求

    GB/T33659农贸市场计量管理与服务规范

    GA/T367视频安防监控系统技术要求

    SB/T11124—2015 肉类蔬菜流通追溯零售电子秤通用规范

    DB33/T592农贸市场建设与管理规范

    DB3301/T0144农贸市场设置与管理规范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市场举办者 marketmanager

    负责农贸市场经营及管理的法人单位或自然人。[来源:DB33/T2241.4—2020,3.2]

    3.2

    智慧农贸市场 intelligentmarketsofagriculturalproducts

    利用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人工智能等信息手段,实现智能化经营和管理,满足信息实时化、

    具体化、可视化,集智能支付、计量监管、食品溯源、数据分析、信息发布等功能的农贸市场。

    3.3

    智能电子秤 intelligentelectronicscale

    具备称重、网络连接、交易数据传输、凭证或标签打印、远程管理等功能的衡器。


    4.基本要求

    4.1农贸市场智慧化管理系统架构见图 1。


    4.2市场的建筑、配套设施、布局、装修等应符合 DB33/T592的要求。

    4.3市场管理应符合 DB3301/T0144的规定。

    4.4农贸市场智慧化管理系统应与市场数字化监管平台互联互通,数据上报应及时、准确、完整。

    4.5宜建立数据质量监督体系,并能对数据的创建、利用、变更、销毁的过程实现质量管控。系统安全管理宜符合 GB/T20269和 GB/T20271的规定。


    5.智慧化建设


    5.1设施与设备


    5.1.1移动网络和公共 WiFi


    5.1.1.1市场移动网络应满足智慧设施设备的信息交换与传输的要求,并有4G及以上移动网络全覆盖。

    5.1.1.2市场内部应建立局域网络或办公网络,且不对外开放,供食品安全快速检测设备、公共区域信息服务屏、智能电子秤、视频监控系统等使用。

    5.1.1.3城区市场宜配备公共WiFi,信号宜全部覆盖经营场所,经认证后可接入互联网。

    5.1.2食品安全快速检测设备

    5.1.2.1市场应结合自身特点,配备与市场类型相符合的食品安全检测和辅助设备,市场检测设备应具备检测不少于 8种项目的能力。

    5.1.2.2检测设备宜支持检测结果直接上传至农贸市场智慧化管理系统并实时同步到市场数字化监管平台。

    5.1.3公共区域信息服务屏

    5.1.3.1市场宜在经营场所公共区域醒目位置设置信息服务屏,供消费者进行相关信息查询操作。公共区域信息服务屏分为信息综合展示屏和触摸查询服务屏。

    5.1.3.2信息综合展示屏应满足下列要求:

    a)屏幕分辨率不小于 1920×1080;

    b)具备高速图像处理能力,系统可维护;

    c)支持有线/WiFi网络。

    5.1.3.3触摸查询服务屏应满足下列要求:

    a)屏幕分辨率不小于 1920×1080,亮度不小于 250cd/m2;对比度不小于 1000:1;

    b)支持触摸查询,钢化玻璃保护;

    c)支持有线/WiFi网络;

    d)触摸灵敏度不大于 5ms。


    5.1.4摊位显示屏


    市场应在经营户摊位上方设置显示屏,摊位显示屏的强弱电线路应按照市场整体规划统一部署、统一控制。摊位显示屏应满足下列要求:

    a)屏幕分辨率不小于 1920×1080;

    b)CPU双核以上、内存1G以上、耗电量不大于150W、亮度不小于250cd/m2;

    c)支持以太网、无线 WiFi和无线扩展;

    d)宜实时显示智能电子秤的成交信息。


    5.1.5智能电子秤


    5.1.5.1市场应对经营户统一配置符合 GB/T33659 要求的智能电子秤,并满足下列要求:

    a)支持向消费者显示品类、重量、单价、总价等交易信息,并打印票据;

    b)宜与摊位显示屏等展示系统实时联动,即时向消费者展示成交信息,包含单价、重量、总价等信息;

    c)记录交易数据和过程,以原始图片或其他数字化形式存档,并实时上传农贸市场智慧化管理系统;

    d)可外接电源也可充电使用,且充电时可正常使用,电源适应能力应满足 SB/T11124—2015中

    4.4.6条的要求;

    e)实现或支持与外设连接,实现第三方支付;

    f)宜支持自检和防作弊。

    5.1.5.2市场对智能电子秤宜实施统一釆购、统一维护、统一检定,建立健全智能电子秤台帐,并对使用的智能电子秤采用巡查专用砝码进行定期巡查。

    5.2系统建设


    5.2.1基础信息管理系统


    应支持下列功能:

    a)市场背景信息、登记信息、市场举办者信息、人员信息、奖惩荣誉等市场基础信息录入、维护、查询以及公示;

    b)市场制度、台账、经营户信息、计量器具信息、市场缴费信息、物业信息、消防设施设备信息等市场管理信息录入、维护、查询以及公示;

    c)摊位号、经营户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联系电话等经营户基础信息录入、维护、查询以及公示。

    5.2.2视频监控系统


    5.2.2.1应符合 GA/T367的要求,并支持下列功能:

    a)抓拍预警功能:配备智能分析设备,支持抓拍3种以上不规范经营行为,通过移动端及时向市场举办者发送抓拍预警信息;

    b)客流统计功能:市场应在主入口部署客流统计摄像机进行客流实时统计,通过算法自动计算客流情况,实现市场客流预警功能;

    c)自动测温和超温预警功能:市场应在市场主入口安装红外人体测温摄像机,并实现自动测温和超温预警;

    d)支持接入客流统计摄像机及红外人体测温相机视频流数据,支持以标准协议接入市场数字化监管平台;

    e)市场管理员登入相关应用系统,在电脑端或移动端远程查看市场实时监控,并实时接收报警信息;

    f)支持视频文件自动保存、回放和检索,其本地保存时间不应少于 30日。

    5.2.2.2城区市场每60m2应至少安装1个数字式视频监控探头,乡村市场每80m2应至少安装1个数字式视频监控探头。视频监控系统应能实现对下列区域或位置等进行远程实时监控:

    a)出入口;

    b)市场营业场所;

    c)熟食加工区域或点;

    d)快速检测室;

    e)停车场等公共区域。

    5.2.3信息发布管理系统


    5.2.3.1应管理摊位显示屏和公共区域信息服务屏。发布系统后台由市场统一管理,通过网络完成内容发布。

    5.2.3.2应与市场数字化监管平台互联互通,发布的内容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督,特殊情况下可由监管部门统一控制信息发布内容。

    5.2.3.3信息综合展示屏应支持发布下列内容:

    a)市场基本信息;

    b)食品指导价格区间;

    c)政府部门的相关宣传内容;

    d)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e)市场食品检测信息;

    f)通知性信息;

    g)经营户证照信息、信用评级;

    h)交易趋势统计分析情况;

    i)关键点位关键时间段的视频监控内容播放;

    j)公布市场内经营户违规行为,内容可来自视频监控系统自动抓拍或由市场举办者自定义编辑;

    k)其他需要发布的信息等。

    5.2.3.4触摸查询服务屏应支持发布下列内容:

    a)市场简介;

    b)市场经营户证照信用信息;

    c)摊位总数及摊位布置平面图;

    d)计量器具检定合格信息;

    e)市场管理制度;

    f)食品安全快速定性检测结果;

    g)当地食品安全定量检测信息公示;

    h)食品安全知识;

    i)预警信息;

    j)消费评价;

    k)市场管理人员公示;

    l)食品安全追溯信息。

    5.2.3.5摊位显示屏应支持发布下列内容:

    a)经营户基本信息;

    b)经营户营业执照等证照;

    c)经营户信用评价等级;

    d)食品的价格信息和检测信息;

    e)统一收款聚合二维码。


    5.2.4市场交易管理系统


    应支持下列功能:

    a)数据采集和查询功能,包括订单号、交易日期、市场编码、经营户名称、电子秤编号、食品名称、重量、单价、价格、交易过程留档记录等;

    b)分析统计功能,包括市场总成交情况分析、经营户排名、菜品排名、菜价波动情况、交易波动趋势等;

    c)统一支付功能,聚合支付宝、微信、银联等多种支付方式,市场应借助摊位显示屏对经营户的收款二维码进行统一管理和公示;

    d)市场宜为经营户统一配发基于移动网络的云喇叭,实时播报资金到账情况。


    5.2.5食品安全检测管理系统


    应支持下列功能:

    a)上传依据检测不合格食品退市销毁制度而退市或销毁食品的图片或视频,接受监督;

    b)与市场数字化监管平台互联互通,实时对接本市场的检测数据。


    5.2.6食品安全溯源管理系统


    应支持下列功能:

    a)市场管理员和经营户在电脑端或移动端完成进场信息登记和相关凭证上传;

    b)市场端平台的食品来源信息、供应商信息、凭证信息等实时上传至市场数字化监管平台;

    c)与“浙食链”系统互联互通。


    5.2.7巡查管理系统


    应支持下列功能:

    a)巡查结果上传和查询等功能;

    b)巡查项目自定义配置,包括市场内环境卫生、经营秩序、食品安全和消防安全等情况;

    c)巡查任务的执行可通过移动端实现;

    d)巡查针对的各项指标在巡查结束后自动生成巡查得分,并与经营户的信用评价得分关联;

    e)巡查任务及巡查结果应实时对接市场数字化监管平台。


    5.2.8辅助系统


    宜支持下列功能:

    a)一户一码信息服务功能:宜展示经营户主体信息数据、检测数据、食品溯源信息、信用评价、计量器具检定情况等;

    b)广播和视频播放功能:为经营户和消费者提供信息公布、应急处置等服务;

    c)线上下单、线下配送功能:市场可自建或依托其他第三方平台,为消费者提供线上下单、线下配送的服务。

    5.2.9信用评价管理系统


    5.2.9.1应根据信用评价指标对经营户进行信用等级评价,并进行公示,信用评价结果应实时上报农贸市场数字化监管平台。

    5.2.9.2信用评价指标应包含以下内容:

    a)榜样引领情况;

    b)品牌助推情况;

    c)好人好事情况;

    d)从事公益情况;

    e)配合市场管理情况;

    f)经营不规范行为;

    g)消费者评价情况;

    h)智能电子秤强制检定情况、是否使用具有作弊功能智能电子秤;

    i)突发公共事件防控、禁塑限塑执行情况;

    j)其他和信用相关的情况。


    6运行维护管理


    6.1应建立农贸市场智慧化管理系统运维制度、设施设备检查维护制度、智慧系统使用培训制度和应急管理制度等。

    6.2应根据农贸市场智慧化管理系统岗位设置需要,配备市场管理员、专职系统操作员、专兼职设施设备检查员和专兼职软硬件管理人员,定期检测系统运行、数据库和备份等情况,并根据需求开展对相应人员的培训。

    6.3应利用信息化手段对市场组织机构、管理制度、岗位职责、食品准入、快速定性检测、证照、价格、计量、消费维权等进行管理。

    6.4市场应安排专人对系统的交易信息、检测信息和溯源信息等进行核查。


    7评价与改进


    7.1应建立服务评价系统,消费者可通过电子投诉邮箱和投诉信箱等手段和移动终端投诉方式提出建议与意见。

    7.2应建立监督机制,明确监督重点、岗位职责、处理期限和处理结果等内容。

    7.3应及时更新基础设施和升级系统,提高智慧农贸市场智慧化水平。


    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于2021.12.31

    实施与2022.01.31

    本站使用百度智能门户搭建 管理登录
    浙ICP备19010041号-3 浙公网安备33010602012221号